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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潘重阳:論联立合同的效力關联——以商品房買賣與借款合同联立為例...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6-1 16:14
標題: 潘重阳:論联立合同的效力關联——以商品房買賣與借款合同联立為例...
作者按:為完成某一買賣目標,當事人可能必要订立数個合同,這些合同因具备經濟上的一體性而形成為了慎密联絡的瓜葛。但是不管是在立法仍是司法实践中,人们經常习氣于将单個、伶仃的合同作為察看工具,却疏忽了大都合同之間的联絡瓜葛。本文以实践中最典范的商品房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的联立為例,试圖展示数個法令举動在法令结果评价上可能發生的联系關系,并但愿以此引發大師春联立合同這一買賣征象的存眷。



注:本文颁發于《政治與法令》2021年第11期“实務钻研”栏目


本文总计28,473

择要:联立合同之間存在效劳联系關系的根本在于联立合同經濟上的一體性。相较于《商品房交易合同司法诠释》划定的消除权產生模式而言,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更加公道。联立合同中部門合同因其他合同效劳被闭幕而损失效劳的,可能產生不妥得利返還哀求权,而没必要创设冲破合同相對于性的哀求权。在联立合同產生于多個當事人之間時,合同的配合當事人负有通知另外一方當事人联立合同损失效劳的义務。在无出格价值考量的情景下,對付多方當事人世的合同联立可以經由過程當事人的商定解除效劳联系關系的结果。

關头词:合同联立;合同相對于性;消除权;不妥得利

在合同的建立和效劳的果断中,伶仃的合同成為立法者的模子,法令规范畴绕单数的合同開展,在產生效劳闭幕的場所,该法令瓜葛内的接濟是立法者的着眼的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如下简称《民法典》)的考查工具和规范重心也都重要在于单個、伶仃的合同或法令举動,而该法令瓜葛以外的结果常常引而不發乃至經常被疏忽。這类征象固然是可以被理解的,不但由于单個的、伶仃的合同是買賣的典范,并且即即是单個合同效劳有跨越该法令瓜葛的可能,其结果也還必要落脚到對其他单個法令瓜葛的调解,借助单個法令瓜葛的變更予以实現。但是,跟着經由過程合同组织經濟這一功效的不竭深刻成长,[1]具备慎密保持瓜葛的大都合同愈来愈成為合同法不能不面临的常态,以单数、伶仃的合同為规范重心的法则愈来愈难以完成回應買賣实践的重担。在以单数合同為模子的规范群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題的诠释(2020年批改)》(如下简称《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第20条的划定成了鲜有的异类。依该条划定,在按揭購房的買賣模式中,衡宇交易合同无效、被撤消或消除後,致使告貸合同目標不克不及实現的,告貸人可以哀求消除告貸合同。如斯一来,告貸合同與交易合同的运氣被慎密地联絡在一块儿,交易合同效劳闭幕的结果如触手般延长至其他主體間的告貸合同,彷佛大都合同所構成的多個债之瓜葛間的相對于性壁垒回声倾圮。在法令合用中,以商品房交易為例,春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熟悉的缺少酝酿着告貸合同消除後本息返還的义務人问題這一“風暴之眼”,分歧概念裹挟下的裁判成果在這一问題上锋利對峙。自《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出台以来,對付该司法诠释第21条第2款中所划定的告貸合同消除後告貸返還的主體问題,不但各地法院存有分歧概念,就連最高人民法院的概念彷佛也履历了逆转性的變革。[2]春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举行會商的意义决不止步于在立法論的角度上證成《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第21条第2款的公道性,更加首要的意义在于,在《民法典》以伶仃、单数合同為模子構建规范的环境下,經由過程法令诠释的手腕,可以回應大都合同慎密联絡的買賣形态。

1、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根本

联立合同是大都合同由于買賣上的一體性而慎密联絡構成的大都合同瓜葛,[3]這些合同之間在效劳上的联系關系,是其區分于一般的大都合同瓜葛的最為本色的特性。原则上讲,某一合同效劳不该受其他合同效劳的影响,是以,有學者曾基于合同相對于性道理春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提出了批判。[4]究竟上,法令對付合同相對于性原则的冲破绝非罕見,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在联立合同中合用與否,理當是論證的成果,而不論證的根据。與其根据合同相對于性原则保卫联立合同間效劳的分裂,倒不如探讨此時是不是有充沛的来由冲破這一已為法令所数次冲破的原则。那末,在联立合同當中,大都合同之間效劳上的勾联是不是具备合法性?若是有合法性,其根本為什麼?环抱這一问題,學界與司法实践形成為了三种分歧的诠释方案。

多個法令举動之間效劳联系關系的征象在主從合同中最為常見,因此第一种方案以联立合同之間構成主從瓜葛為根据,論證大都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5]但是,在為交易而告貸的場所,交易與告貸的瓜葛分歧于告貸與担保的瓜葛。告貸合同的订立虽以商品房交易為目標,但却并未损失法令上自力存在的可能,不问缘由的自力告貸合同并不是不成接管。因此,被第一种方案视為“從合同”的告貸合同其实不具有通说上從合同應具备的凭借性,[6]故按從合同运氣隶属主合同的原则而创建两者效劳上的联系關系,其实不具备可行性。

既然從主從合同這一客觀的角度没法诠释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咱们是不是可以從當事人合意當中探访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根本呢?究竟上,若當事人主觀上用意将合同效劳举行联系關系常常可以經由過程法令举動附款的方法实現。因此,第二种方案是在當事人的意思暗示中探访有没有以附款方法实現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意。[7]觉得交易而告貸為例,若是當事人在告貸合同中明白商定了将交易合同的@有%xzR88%用或实%36S8o%行@作為告貸合同的見效前提,则固然可以根据當事人的意思使得两個合同產生效劳上的連累。但在更多的場所中,當事人之間并没有该商定。除非在合同的诠释中诠释出當事人存有默示的商定,彷佛没法經由過程法令举動的附款诠释效劳上的連累。而這类方案彷佛跨越了诠释的鸿沟,致使落入“弥补性诠释”乃至是“弥补”的范畴。[8]借使倘使采纳此种方案,则法令无疑拟制了當事人意思的暗示内容,虽名為“诠释”,但实已超越意思暗示诠释的范畴,而與“法定”无异,是以這一诠释方案一样不足采信。

第三种方案是在法定事由中探访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商品房交易合同司法诠释》第20条将“告貸合同的目標没法实現”作為消除告貸合同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扶植銀行股分有限公司青海省份行等與王虔诚商品房预售合同胶葛上诉案中”,也将告貸合同目標没法实現作為消除该合同的条件前提。[9]《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划定了因合同目標没法实現而產生法定消除权產生的情景。這是不是象征着该划定不外是指向《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合用,而效劳联系關系不過是既有法定消除权行使而發生的折射结果呢?究竟上,在交易合同效劳损失的环境下,其实不必定有预期违约或拖延实行重要债務的环境產生,因此《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二、3項并没有合用的余地。而就第一、4項而言,“合同目標没法实現”也并不是法定消除权產生的充实前提,其只有與不成抗力或违约举動相連系,以至造成“(紧张)影响订立合同所指望的經濟长处”[10]的後果時,才具备發生法定消除权的意义。

尚可斟酌的是《民法典》第533条所划定的因情事變動而生的消除权。有概念認為從合同联立的買賣一體性上斟酌,将交易合同和担保告貸合同接洽成一個買賣总體,在一個合同效劳被闭幕時,合适情事變動的要件,是以,该消除权本色上是因情事變動而發生的消除权。[11]但是,该种熟悉不能不面對以下诘责。

起首,交易合同的效劳存续可否组成告貸合同的举動根本?在重要以解决客觀举動根本损失為目標的我國情事變動轨制中,[12]念头毛病在情事變動建立的果断中其实不具备意义。除非對方當事人将债权人的给付实現上升為合同内容,给付目標不达的危害應由债权人承當。[13]也就是说,買受人以该笔金錢用于購房的念头不克不及实現時,除非還有商定,不然對告貸合同的效劳并没有影响。其次,情事變動以當事人没法预感為限,[14]就衡宇交易合同的消除而言,理性的買賣人都可预感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此被消除,基于可归责于两邊當事人的原因此產生的消除明显不属于没法预感的范围。但基于情事變動而生的商品房交易合同的消除,對付告貸合同而言是不是组成情事變動呢?必需厘清的地方在于,借使倘使该情事的變革一样直接影响到告貸合同,那末天然可能致使告貸合同因情事變動而消除,但此時買受人的消除权產生根据已并不是基于《商品房交易合同司法诠释》,而是《民法典》第533条。在情事變動导致交易合同被消除,并間接感化于告貸合同時,才是此处應予會商的问題。即别人合同因情事變動被消除,可否成為本合怜悯事變動的事由?在本合同的買賣根本是不是损失的果断中,所應考查的问題應是别人合同效劳的闭幕是不是可觉得合同當事人所预感,至于别人合同效劳闭幕的缘由為什麼,则并不是果断是不是可以预感的内容。因此,在告貸合同订立中,交易合同效劳闭幕的可能彻底可觉得當事人所预感,虽闭幕缘由纷歧而足,不管缘由為什麼,其实不應组成情事變動。最後,情事變動中當事人尚需实行再交涉义務,且消除以變動不克不及為合用条件,[15]而且必要經由過程诉讼举行。也就是说,在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消除後,當事人要再行协商,协商不可後再诉至法院,且在没法變動的环境下,方可消除告貸合同。捕魚機,借使倘使對峙此种做法,明显與《商品房交易合同司法诠释》的初志相悖。

综上所述,不管是主從合同、法令举動附款仍是既有的法定消除权產生的事由,都没法诠释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在效劳上联系關系的合法性。考查比力法可以發明,以告貸合同與交易合同為典范的联立合同,主如果呈現在一系列欧盟關于消费者权柄庇护的指令出台後。[16]為此,欧洲列國纷繁以點窜海内法的情势作出回應。树模法也一样存眷這一问題。比方,《欧洲同一交易法》(如下简称CESL)第46条划定,消费者對付长途和非業務地消费合同的消除,将直接主動致使其從属合同(ancillary contract)的终止。此中為该消费合同而举行的假貸、保险等均属于典范的從属合同。[17]在這些法令文件中,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被重要作為消费者庇护的手腕。在此布景之下,有學者将合同效劳的联系關系归因于消费者权柄庇护。這类概念認為,告貸合同的订立老是為了采辦某些貨品,但采辦貨品只是作為告貸合同的念头,而與缘由分歧,念头的失不會影响合同的效劳,可是出于消费者庇护的考量,两個合同之間的栅栏被废除,平行瓜葛變化為三角瓜葛。换言之,“念头+消费者庇护”為效劳联系關系供给了合法性。[18]但這类概念彷佛一样值得商议,在念头未上升為内容時,不管是出于消费者庇护抑或其他目標,念头均不足以撼動合同效劳。在诸如热恋男朋友采辦钻戒却求婚未果,“毯星”租赁号衣却未获片子節约请等情景中,均具备念头失和消费者庇护的环境發生,但却不具备消除交易或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究竟上,以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為典范的联立合同被遍及利用于分歧范畴以完成分歧功效,纯真經由過程消费者庇护其实不足以指出其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根本。合同联立與一般的大都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分在于,這些复数的合同由當事人出于某一特定的經濟目標而缔结,這些复数的合同是當事人出于某一特定的經濟目標而缔结,该特定的經濟目標的实現始终贯串于這些合同當中。這类經濟上的一體性将复数的合同绑缚起来,成為相互依存、慎密連系的合同群,该特定經濟目標的实現贯串于這些合同表里,也恰是這一特定的經濟目標,構成為了大都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根本。固然有學者認為,對付联立合同理當區别效劳联系關系和抗辩穿越别离探访其立法根本,前者在于确保左券目標的告竣,尔後者更重要的是基于消费者的庇护,[19]可是,不管是抗辩的穿越仍是效劳联系關系,两者均是合同瓜葛慎密联絡的反應,而合同瓜葛之間的慎密联絡的结果究竟上依然来自于經濟上的一體性。經濟上的一體性就象征着在某一合同效劳没法存续時,其他合同的存在便损失意义,借使倘使當事人明知某一合同不會產生作历時,底子就不會签定此外一個合同。[20]出于對當事人此种意思的尊敬,法令必需在此時击破合同相對于性的壁垒,将大都合同的运氣联絡起来。是以,可以说联立合同之間經濟上的一體性構成為了其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根本。

2、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实現模式

從現有的立法规中最少可以發明两种彻底分歧的效劳联系關系模式:一种是藉由付與當事人在另外一合同中以消除权的方法,經由過程消除权的行使完成效劳的联系關系;另外一种则是将合同群的运氣彻底連通,使得這些合同在效劳上“同生共死”,而无需當事人另行消除。固然這两种分歧的方法都可能实現效劳联系關系的成果,可是因為实現方法的差别,在实践中,當事人之間的权力设置装备摆设和实現结果存有显著差别。

(一)消除权產生模式

《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采纳的是消除权產生的方案。根据《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第20条,于商品房交易合同被确認无效、被撤消或消除時,當事人必需行使消除权,方可闭幕告貸合同的效劳。這类方法在比力法上,也可觅支撑。荷兰法上所采纳的别离撤回的方法與我國的此种模式最為靠近。《荷兰民法典》第7章第46e条第2款划定,“在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之間有协定,買受人與第三人订立告貸合同以付出交易合同中的价款時,若是远間隔交易合同按照7:46d条被消除,買受人也有权消除與第三人之間的告貸合同,而无需补偿。”從而,消费者必需别离消除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21]在该种模式中,若是一個合同的效劳损失,當事人将在另外一合同瓜葛中得到消除权,以闭幕另外一合同的效劳。换言之,另外一合同效劳赖于當事人的选择,在當事人不可使消除权的情景下,另外一合同的效劳不受联立合同中其他合同效劳的影响。

(二)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

欧盟列國的合同撤回轨制均重要创建在欧盟指令之上,[22]受欧盟指令的影响,經由過程延长撤回效劳的法子实現大都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是欧洲最為典范的立法规。德法律王法公法、法法律王法公法、CESL、《欧洲合同法既有原则》(Acquis Principles)和DCFR所采用的均是這一种方案,即联立合同中部門合同的效劳闭幕直接對其他合同發生感化。這类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均是将联立合同中部門合同的效劳直接系于其他合同的效劳根本之上,但在這类方案内部,若何诠释一個合同對另外一合同效劳直接發生影响的路子却有所分歧。法法律王法公法选择了經由過程法令举動附款的方法,实現大都合同效劳的直接联系關系。《法國消费法典》L312-12划定,假貸中買受人许诺的意思暗示在作出起四個月内,附有交易合同不克不及存立這一消除前提;[23]而第L312-16条文明定,在合同载明需以貸款方法付出价金時,该合同附有買受人能获得貸款這一見效前提。這一經由過程法令举動附款的方法实現大都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的做法,因其對買受人的充实保障而获得了學者的必定。[24]

相较于法法律王法公法的迂回,比力法上還存有更加简洁的替换方案。德法律王法公法上,本着消费者消除两個合同只必要面临一個當事人,而没必要面向两個合同相對于人来别离撤回告貸合同和贩賣合同的目標,[25]《德國民法典》第358条第1款必定了该消费者撤回供给商品或辦事合同時将直接對告貸合同產生效劳。联立合同中任何一個合同的撤回,将直接產生终止另外一合同的效劳,而无需當事人另行作出撤回的意思暗示。[26]此時另外一合同闭幕的缘由,来自于法令對當事人脱身于另外一合同的意思暗示的拟制。[27]源于欧盟指令的這一方法也遭到了欧洲同一私法实践的青睐。以DCFR為例,其在第Ⅱ-5:106条划定撤回的穿越,在联立合同中不管合同當事人是不是统一,只要一個合同被撤回(withdraw),即便不举行通知,另外一合同的效劳也會直接闭幕。[28] CESL的态度與DCFR几无二致,[29]其在第46条第1款第1句划定,消费者在长途交易或非業務地(off-premises)交易合同中行使撤回权,會致使從属合同(ancillarycontract)主動终止。在此种方法下,联立合同中部門合同被撤回,致使效劳损失時,其他合同的运氣将直接被闭幕。撤回的效劳穿透该权力所赖以發生的法令瓜葛,延长至另外一法令瓜葛產生结果,因此被称為撤回的穿越(der Widerrufsdurchgriff)。[30]在這一模式中,一個構成权的行使,将致使两個法令瓜葛的歼灭,可以说是最為纯洁的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

(三)模式的选择

上述两种模式并不是只是诠释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分歧手腕,而是确切地在影响着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法令结果。该两种方法的區分體如今,若是一合同运氣被闭幕,剩下的合同运氣若何。在第一种模式中,除非另行消除权,不然其余合同不受影响;而在第二种模式中,“被联系關系”合同的运氣无可逆转地走向闭幕。是以,在确有需要将大都合同的效劳举行联系關系的条件下,依然有需要會商上述何种模式更加公道。

1.消除权產生模式不合适联立合同經濟上一體性的请求

就消除权產生模式而言,联立合同中某一合同的效劳闭幕只是致使消除权的產生,另外一合同的效劳闭幕與否系于消除权人是不是行使消除权。這类模式将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與否的决议权置于消除权人手中,换言之,消除权人的意思成為联立合同效劳是不是联系關系的决议性身分。但是,前已述及,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合法性就在于大都合同的經濟一體性,在联立合同當中,任一合同落空效劳,都将致使总體的經濟功效没法实現。此時,将其他合同的效劳系于某一當事人的意思,而合同相對于人则处于遭到拘谨的状况,明显其实不能知足這类經濟上一體性的请求。

在《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的划定中,消除权归属于告貸人,而貸款人则其实不享有消除权。在告貸人拒不消除合同時,貸款人依然必要遭到告貸合同的拘谨。固然在為購房而告貸情景下,告貸人一般用意防止遭到该告貸合同的拘谨,故而會选择消除合同。可是,具备經濟上一體性的合同其实不仅仅局限于這一情景。即即是在為交易而告貸的場所,轮回授信也與一次性授信存有显著區分。[31]至于在其他合同联立的場所,消除权產生模式更會見临有力的诘责。比方,在不良資產处理清收買賣中,贸易銀行與資產辦理公司一并签定資產讓渡合同和拜托清收合同,并商定對付不克不及清收的债权由该贸易銀行举行补偿,從而实現不良資產的出表。[32]此時,若是拜托清收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被撤消、消除,已完成不良資產出表的贸易銀行可能其实不會自動行使消除权,此時資產辦理公司便可能蒙受重大晦氣。

在上述两种分歧的合同联立情景中,前者買賣目標在于交易,貸款只是实現交易的手腕;尔後者買賣目標在于使不良資產出表,拜托合同旨在消除出讓合同的结果,而出讓合同具备自力存在的可能。是以,在付與一方消除权的場所,被联系關系的合同可能由于消除权的不可使而没法损失效劳。在合同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被慎密的联絡之時,這便可能會發生较着的不公允。

2.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不會致使當事人长处失衡

相對付消除权產生模式,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更有益于实現經濟上的一體性的请求。在联立合同中任一合同的效劳损失致使經濟目標没法实現時,继续必定另外一合同的存续已损失意义,與其要相對于人听命于消除权人的意思,倒不如将大都合同的运氣直接联系關系。相對于而言,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更加公道。

但是,這类直接反响經濟上一體性请求的模式也受到了學者的批判。有概念從“虚購骗貸”的案型動身,[33]認為在此类案件中,若是對峙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交易合同无效将致使告貸合同无效,进而致使作為從合同的典质合同无效,這就将紧张褫夺貸款人可能得到的接濟。有基于此,這类概念認為告貸合同并不是交易合同的從合同,是以告貸合同的效劳必需零丁果断,而不克不及直接與交易合同联系關系,以是消除权產生模式更加公道。由于只有分裂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在衡宇交易合同无效時,原则上不导致担保告貸合同效劳损失,才可以或许妥帖庇护貸款人的长处。[34]

此种概念实值器重,但貸款人庇护是不是必需經由過程零丁果断告貸合同效劳的方法实現呢?起首,論證告貸合同與購房合同是不是具备主從瓜葛在此处彷佛并没有意义。由于,否認告貸合同效劳的缘由并不是基于其為從合同,而是基于購房合同與告貸合同的慎密瓜葛。其次,“虚購骗貸”案件中貸款人的庇护彻底可以經由過程其他方法实現。在欺骗貸款的場所,買受人與出賣人并未構成交易衡宇的合意,而因此通谋賣弄暗示的方法為之,基于通谋賣弄暗示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的法则,[35]銀行可以主意賣弄暗示无效的相反结果——交易合同有用。是以,在联立合同内部,即便贯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结果,也其实不會致使告貸合同无效。告貸合同效劳存续的缘由并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原则抛却,而是由于底子未有“一损”的情景產生,以是底子不會發生“俱损”的结果。

3.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在《民法典》中的规范根本

站在诠释論的态度,要实現联立合同效劳的直接联系關系必需在《民法典》中探访根据。前述法國模式經由過程拟制消除前提实現效劳联系關系,那末咱们是不是可以将《民法典》第158条第3句作為效劳直接联系關系的规范根本呢?但是,法令举動附款作為當事人“經由過程法令举動”使法令举動的效劳取决于未来肯定或不肯定的究竟產生的手腕,[36]何故可能由法令代為拟制?恰是由于這一缘由,由法令直接划定的前提一般被作為法令前提(Rechtsbedingungen),而不合用有關法令举動附款的法则。[37]究竟上,這类模式與法國合同消除轨制構建紧密亲密相干。法法律王法公法仅在少数环境下認可了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消除合同的权力,用意闭幕合同瓜葛确當事人,常常是經由過程协定消除,或在合同中商定有消除前提時,根据单方声明消除合同。而對付缺少事前商定與過後协定确當事人而言,仅存在判例上承認的“由债权人承當危害的消除”,且學说出于對左券严守的尊敬,認為理當严酷限定。[38]即使在因一方不实行而消除的場所,當事人的消除也以司法消除為原则,法官對付合同效劳果断的参與水平较着较高。[39]以是,若是要以司法消除以外的消除方法,使買受人脱身于联立合同,拟制合同中存在有消除前提在法法律王法公法的框架内是较為便當的辦法。可以说,此处經由過程附消除前提来構建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只是消除权產生模式的一种不得以的替换方案,其没法回應法令為什麼拟制當事人增设法令举動附款這一意思的诘责。我國《民法典》對付合同消除轨制的構建與法法律王法公法相去甚远,法法律王法公法上的這类迂回模式在我國并没有合用的余地,是以經由過程《民法典》第158条第3句關于消除前提的划定实現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方案其实不可取通馬桶,。

第二個可能的规范根本是《民法典》第156条關于法令举動部門无效的划定。在联立合同中,當大都合同的运氣已被如斯慎密地联絡在一块儿,以致于某一合同的效劳闭幕将犹如沾染病一般殃及其他合同時,不免令人徒生法令举動自力性是不是存在的迷惑。多個合同虽在文本数目上表示為复数,但其运氣却始终统一,此時能否冲破复数举動的外表,從而合用单数的法令举動的法则,或最少可以类推合用单数法令举動中部門内容无效的法则?换言之,能否将《民法典》第156条作為实現效劳联系關系的实定律例范根本呢?這一起径有域外法支撑。在德國粹说上,有與所谓联系關系合同(verbundene Verträge)[40]分歧的复合合同(zusa妹妹engesetzte Verträge)觀點。[41]在大都的合统一旦慎密連系構成复合合同後,一個合同的效劳闭幕就會藉由《德國民法典》第139条的划定致使全数合同的效劳闭幕。[42]大都合同可否構成复合合同理當由當事人意愿加以果断,這类意愿可能表現于合意當中,法令上所请求的一個举動的要件,在這里其实不如當事人将合同慎密連系的意愿首要。[43]此种方法同法國方法较着分歧,其将大都的合同作為一個总體的合同看待,进而經由過程部門无效致使总體无效以实現效劳联系關系。

但是,此种方法一样并不是完善。第一,合用法令举動部門无效法则的条件是法令举動数目单一。不外,在联立合同中,法令举動的数目是大都的,是以,必需會商大都举動中的某一举動可否组成法令举動的“部門”。在德國粹说中组成复合合同的場所,乃是經由過程将大都的合同视為一個合同的方法,才使得《德國民法典》第139条得以合用。是以從法令技能上讲,這依然属于类推合用的缝隙弥补法子,虽然说终极实現了合同运氣上的“同生共死”,但仍為不得已的迂回。在未經穷尽诠释可能時,不克不及直接認為缝隙已存在,并进而經由過程类推予以弥补。[44]第二,部門无效及于总體的法则合用底線在于當事人的一致性。在大都法令举動的主體不彻底不异時,這一轨制不该有合用的余地。在联立合同中,分歧合同之間确當事人可能其实不彻底不异,部門當事人的举動组成别人举動的前提和根本,[45]但其实不能说某一法令举動是总體法令举動的一個部門。第三,我國法令關于部門无效的划定與德法律王法公法相反。《民法典》第156条出于鼓動勉励買賣的目標,以部門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門效劳為原则,影响其他部門效劳為破例。[46]而德國法例認為全数无效的原则更合适當事人的意思,因此以无效為原则。[47]這类原则與破例瓜葛的截然對峙,将致使證实责任分派上的區分。若是将《民法典》第156条作為规范根本,主意无效的一方必要對法令举動部門无效影响其他部門的存续包袱證实责任,而這一结論将與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的目標相悖。

究竟上,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部門,第673条划定貸款人對付告貸人未依照商定用处利用告貸時享有遏制發放告貸、提早收回@告%MvJ8O%貸或消%6vk72%除@合同的权力。在交易合同效劳损失時,告貸人已不成能依照商定用处利用告貸,因此本条划定似有合用余地。值得注重的是,立法者在此处将遏制發放告貸與消除合同相并列,就文义诠释上而言,即便告貸人不消除合同也理當可以遏制發放告貸。并且,因為發放告貸是告貸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務,其实不會與依照商定利用貸款组成给付看待给付的瓜葛,以是也没法将该权力诠释為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实行抗辩权。是以,可以認為,在该条中立法者究竟上已必定了合同效劳的终止。與此同時,《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已為合同权力义務的终止留有一道启齿。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項的划定,债权债務终止除了债、抵销、提存、罢黜、混等同缘由外,另有兜底性的“法令划定或當事人商定”作為债权债務终止的缘由。可以認為,《民法典》第673条即属于此处的“法令划定”,構成為了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实定律例范根本。但必要注重的是,因為現行法案例并无划定在按揭購房之外的其他合同联立的效劳联系關系,因此,對付其他类型的合同联立,只能斟酌借助类推《民法典》第673的法子,实現經濟上具备一體性的大都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

4、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法令後果

(一)貸款人返還财富的哀求权根本

联立合同中某一合同的效劳因另外一合同的效劳闭幕而终止時,還可能呈現财富的返還问題,可是對付是不是存在返還哀求权,和返還哀求权根本為什麼尚需會商。以商品房交易為例,在交易合同與告貸合同的效劳均被闭幕以後,貸款人能否哀求出賣人返還价金,或在何范畴内可以哀求出賣人返還价金?對付貸款人已付出给出賣人,而買受人還没有了偿的告貸,貸款人能否请求買受人了偿?這些追问是实践中难以得到同一定見的争點地點。

根据《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第21条第2款的划定,出賣人理當将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錢别离返還担保权人和買受人。這一法则究竟大将購房貸款與購房款的返還别离举行了划定。就購房款而言,買受人(且仅限買受人)可以基于交易合同消除而生的不妥得利返還哀求权哀求返還并没有争议。而對付購房貸款而言,根据该诠释的划定,理當由出賣人返還于担保权人(貸款人)。

有學者對這一划定提出批判定見,指出该条划定粉碎了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准确的划定理當是唯一買受人享有请求出賣人返還价款的权力,告貸人仅在買受人(貸款人)怠于行使权力時,才可以經由過程债权人代位权的方法主意价款的返還。[48]乍看之下,彷佛司法诠释简直冲破了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在告貸人和出賣人之間拟制出清偿权债務瓜葛,“毛病”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彷佛绝非犯下此种“毛病”個例。德國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样認為告貸人可以哀求出賣人返還告貸。[49]荷兰最高法院在Jans/FCN一案中,也明白理當由出賣人承當价金返還的义務。[50]何故多國司法機構均會犯下如斯不言而喻的“毛病”呢?缘由在于,批判者彷佛误會了告貸人和出賣人之間权力义務的發生根本。只有基于合同而生的哀求权根本才存有合同相對于性的问題,而貸款人的返還哀求权根本果然来自于合同吗?德國联邦最高法院認為貸款人的哀求权根本在于“严酷不妥得利返還哀求权”( Durchgriffskondiktion ),[51]所谓的“严酷不妥得利返還哀求权”系指《德國民法典》第822条所划定的第三人返還义務。《德國民法典》第822条划定:“受益人将所获得的长处无偿地赐與第三人的,以受益人是以而不负不妥得利返還义務為限,该第三人负有返還义務,犹如其无法令上的原因此從债权人处获得被赐與的长处同样。”是以,在德法律王法公法上可以經由過程第822条的合用,在告貸人和出賣人之間構成不妥得利返還的法令瓜葛。而《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的草拟者固然對付该款的哀求权根本语焉未详,但一样明白否决将交易合同或告貸合同的给付哀求权作為貸款人的哀求权地點。[52]究竟上,在该联立合同中,交易合同和告貸合同均被终止後,出賣人若是已承受有貸款人交付的价金的,因為貸款报酬辅助告貸人实行交易合同這一缘由已不存在,以是構成為了给付不妥得利。出賣人自應负有返還义務,而无可指摘。[53]以是,在没有将合同作為哀求权產生缘由的环境下,以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否認该哀求权其实不具备合法性。

上文會商的乃是貸款人针對出賣人的購房貸款返還哀求权,但就告貸合同而言,貸款人是不是可以向買受人主意貸款的返還呢?從域外法来看,因為联立合同效劳上的一體性,德國出于庇护買受人长处的斟酌,認為買受人在告貸合同效劳终止後,其基于告貸合同與交易合同的联立得到的并不是告貸,而是交易的標的物,是以,即便必要基于合同终止而举行返還,其所返還的也應是交易的標的物,而非告貸。是以,在貸款已付出给出賣人的場所,貸款人不克不及按照告貸合同哀求買受人返還已承受领的告貸给付,乃至也不克不及按照不妥得利哀求哀求消费者返還貸款。[54]

在我國,對付這一问題,司法实践的熟悉其实不同一,在“张某某诉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室第開辟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告貸合同消除,不影响由此發生的债務,告貸人理當承當债務,斟酌到《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第21条第2款(2020年批改前第25条第2款)请求出賣人承當返還告貸债務的划定,究竟上在此法令瓜葛中,告貸人可别离根据告貸合同哀求告貸人了偿,也可根据该司法诠释哀求出賣人返還,组成竞合。[55]而在“中國扶植銀行股分有限公司青海省份行等與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胶葛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認為,“没有需要由商品房出賣人将銀行付出的貸款先奉還给購房者,然後再由購房者奉還给銀行,而是理當直接由商品房出賣人奉還给銀行。”[56]是以,購房者理當免于返還貸款的义務,而應由出賣人承當。乃至在“中國扶植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上诉王某某金融告貸合同胶葛案”中,出賣人自動诉至法院哀求消除交易合同。一审法院認為,因為交易合同被消除,出賣人應将購房款退還買受人,以是未了债的部門,由出賣人承當還款义務,而再也不由買受人承當。但二审法院認為,固然交易合同消除,買受人還是告貸合同當事人,理當了偿告貸,法院断定出賣人仍理當承當包管责任。[57]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别离采用了分歧的概念。

笔者認為,對付這一问題的解答,起首必要明白就告貸合同的消除而言,一般產生的结果為什麼?告貸合同的主给付义務是貸款人供给告貸并在告貸刻日内延续容许告貸人對付金錢的利用,告貸报酬此付出利錢,故告貸合同為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消除的效劳一般只向未来產生,消除前的给付没必要返還清理。但须注重的是,没必要清理的是貸款人的容忍利用义務及其對應的利錢付出义務,告貸人返還告貸的义務则不在此限。這不难理解,正如租赁合同消除後已產生的租赁物利用和房錢付出没必要清理,但租赁物仍應返還。這是由于,告貸返還义務與租赁合同终止後租赁物的返還义務同样,均非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務,與合同总體的继续性无關。[58]何况,告貸返還义務并不是消除前作出的给付,其發生恰是以告貸刻日届满或告貸合同消除等情事的產生為前提,本也不属于返還清理的工具。是以,買受人作為告貸合同中的告貸人,固然理當负有返還貸款的义務,除非基于消费者权柄庇护等出格斟酌,不然不宜免除其返還貸款的义務。

(二)通知义務的產生

根据前文的阐述,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其实不必要經由過程行使消除权的方法举行,而是經由過程效劳的直接联系關系予以实現。在這类方法中,就缺乏了消除权行使的通知,那末在联立合同并不是在不异主體之間存在時,借使倘使一合同的效劳被闭幕及于另外一合同,何者负有义務将该合同的效劳闭幕通知于另外一合同确當事人呢?從域外法来看,欧盟指令将消费者消除交易合同後的通知义務交由成員國的海内法举行划定。固然指令并未供给详细方案,可是在指令的指南中,欧盟供给的可供参考的方案是请求出賣人承當通知义務。[59]在為消费品付出而假貸的場所中,交易合同的效劳被闭幕時,匈牙利、意大利和英國的实践是直接對出賣人课以通知告貸人的义務。[60]但是,上述做法主如果出于對消费者长处的歪斜庇护和對出賣人和告貸人之間贸易互助便當瓜葛的考量所作出的放置,而并不是联立合同中的共性法则。在落空消费者长处庇护布景的合同联立中,若是是两邊主體的联立,则不生此问題,若是是三方主體的联立,那末大都联立合同中的配合當事人,即合同的“毗連人”,理應成為通知义務的主體。

(三)當事人商定解除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效劳

我國《民法典》并未就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举行直接划定。可是前已述及,必定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确有需要,并且可以經由過程《民法典》第673条的类推合用实現。那末當事人是不是可以經由過程商定的方法解除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结果呢?從联立合同的本色動身,在联立合同主體只有两人時,理當認為,法令之以是必定联立合同的效劳联系關系恰是由于當事人的意思中包括着出于經濟上一體性功效的考量,而将大都合同作出“同生共死”的放置。是以,當事人解除该效劳上的联系關系究竟大将致使联立合同的根本遭到摆荡,當事人以本身的意思否弃經濟上的一體性應无不成。在联立主體為多方的場所,此中某一合同可能商定有效劳不受其他联立合同效劳影响的条目。此時,作為联立合同配合當事人的一方,究竟上會处于较着晦氣的处境。即這些联立合同乃出于告竣一個經濟方针而设立,但在因一個合同效劳被闭幕而不克不及告竣之時,却没法基于經濟方针的失而闭幕其余合同。在多方主體的合同联立中,經濟上一體的功效常常只為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所寻求。但借使倘使此种晦氣乃是由其本身缘由所造成,究竟上法令并没有否認其效劳的需要。

但是,在斟酌到消费者权柄庇护等身分時,环境就明显分歧了。比方DCFR第Ⅱ.-5:101(2)条指出,當事人不得變動和解除该節(撤回权的行使和效劳)的合用以减损权力人的权力。[61]這一划定将联立合同中的效劳联系關系有益于消费者的部門上升為强迫性规范,恰是基于消费者权柄庇护的考量。必要明白的是,在此情景下,解除當事人商定的可能性并不是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的性子使然,而仅是從命于消费者庇护的特别目標。

注释:

[1]拜見王利明:《論合同法组织經濟的功效》,载《中外法學》2017年第1期。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作出的裁决根据该款認定理當由出賣人向銀行承當還款责任,驳回了銀行根据告貸合同向買受人主意還款责任的哀求。(拜見“隋某某與长春市新宇團體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胶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3号裁决书。)而在“中國扶植銀行股分有限公司青海省份行等與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胶葛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白認為,该款并未罢黜買受人根据告貸合同了偿貸款的义務,告貸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主意了偿,也能够向出賣人主意了偿。(拜見“中國扶植銀行股分有限公司青海省份行與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胶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裁决书,一样的概念還可拜見“张某某與黑龙江北方城乡小康室第開辟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案”,(2017)最高法民申2661号裁定书。)

[3]在合同法論著中,學者多将合同联立作為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拜見王泽鉴:《债法道理》,北京大學出书社2013年版,第139页。可是因為合同联立與无名合同存有法令举動数目上的底子差别,是以不宜将合同联立作為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

[4]拜見李建華、彭诚信:《論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在处置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中的司法合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干司法诠释及其裁决的评判和反思》,载《法令科學》2012年第5期。

[5]拜見曾品杰:《論不動產買受人暨告貸人之庇护——兼論法國消保法之攻玉借镜》,载《月旦法學杂志》(台北)第171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案件司法诠释的理解與合用》,人民法院出书社2015年版,第300页。

[6]拜見王利明:《合同法钻研(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书社2018年版,第32页。

[7]拜見廣东省高档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216号裁决书。

[8]關于法令举動诠释中“真实的诠释”、“弥补性诠释”和“弥补”的區分,拜見[德]卡尔·拉伦茨:《意法令举動诠释之法子——兼論意思暗示理論》,范雪飞、吴训祥译,法令出书社2018年版,第90-93页。

[9]拜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裁决书。

[10]崔建远:《論合同目標及其不克不及实現》,载《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报》2015年第3期。

[11]陸青:《合同联立问題钻研》,载《政治與法令》2014年第5期。

[12]拜見韩世远:《合同法泛論》,法令出书社2018年版,第505页。

[13]Vgl. Larenz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d. 1,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C.H. Beck, 1976, S.266 ff.

[14]拜見王利明:《合同法钻研(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书社2018年版,第380页。

[15]拜見王利明:《合同法钻研》(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书社2018年版,第390页。

[16]包含但不限于欧盟《长途合同指令》(97/7/EC)的第6(4)条,《远間隔营销金融辦事指令》(2002/65/EC)第6(7)条和《消费信貸指令》(2008/48/EC)第3(n)条和15(1)条。

[17] See Javier Plaza Penadés, Luz M. Martínez Velencoso(eds), European Perspectiveson the Co妹妹on European Sales Law, springer, 2015, p.61.

[18]拜見[法]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國债法:左券篇(上)》,罗结珍译,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2018年版,第686-687页。

[19]拜見陈自强:《德國消费假貸之批改與债法之現代化》,载《台大法學論丛》第37卷第1期(2008年)。

[20]中川敏宏「ドイツ法における『契約結合(Vertragsverbindungen) 』問題:契約の一體性と一部無効·一部消除問題」一橋法學1巻3号(2002年)867頁如下参照。

[21]關于荷兰法中联立合同的撤回,See Christianvon Bar and Eric Clive(eds),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妹妹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Full Edition, sellier, 2009, p.385.

[22] See Gerhard Dannemann, Stefan Vogenauer , The Co妹妹on European Sales Law in Context: Interactions with English and German Law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339.

[23]消除前提成绩致使合同效劳歼灭與行使消除权致使的合同效劳歼灭存有显著的區分。消除前提成绩時,當事人无需作出消除合同的意思暗示,合同效劳即可宣布闭幕。是以,經由過程消除前提的方法实現联立合同效劳联系關系属于效劳直接联系關系模式而非消除权產生模式。

[24]拜見曾品杰:《論不動產買受人暨告貸人之庇护——兼論法國消保法之攻玉借镜》,载《月旦法學杂志》第171期(2009年)。

[25]迟颖:《德國消费信貸律例中的联系關系合同轨制——兼論<德國民法典>第358条》,载《比力法钻研》2006年第3期。

[26]MüKoBGB/Habersack BGB, § 358, Rn. 80.

[27]Vgl. Barbara Grunewald, Vertragsverbindungen, JuS 2010, S. 94.

[28]See Christian von Bar and Eric Clive(eds),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妹妹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Full Edition,vol. 1, sellier, 2009, p.382.

[29]與DCFR所利用的觀點分歧,CESL利用了從属合同(ancillary contract)的觀點。

[30]Dazuvgl. Klocke, Grundfälle zu den verbundenen und zusa妹妹enhängenden Verträgen, JuS2016, S. 877.

[31]拜見周颖:《轮回消费信誉类型化规范钻研》,载《大連理工大學學报》(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

[32]拜見陸青:《合同联立问題钻研》,载《政治與法令》2014年第5期。

[33]在实践中呈現了開辟商與其員工签定子虚購房合同,用于打點貸款,进而欺骗銀行貸款挪作他用。拜見“周某與中國农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等金融告貸合同胶葛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29号裁决书。

[34]拜見陸青:《合同联立问題钻研》,载《政治與法令》2014年第5期。

[35]關于《民法典》第1冰壺桌遊套裝,46条是不是認可通谋賣弄暗示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法则,拜見王利明主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個详解》(下册)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2017年版,第630-631页。

[36]拜見[德]维尔纳·弗卢梅:《法令举動論》,迟颖译,法令出书社2013年版,第809页。

[37]拜見[德]本德·吕特斯、[德]阿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德國民法泛論》教育機構,,于鑫淼、张姝译,法令出书社2017年版,第264-265页。

[38]拜見[法]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國债法:左券篇(下)》,罗结珍译,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书社2018年版,第1266-1275页。

[39]拜見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令出书社2009年版,第407页。

[40]联系關系合同(verbundeneVerträge)或联系關系举動(verbundeneGeschäfte)這一觀點很大水平上是經過立法所确認的觀點。德法律王法公法上會商较多的是联立合同(zusa妹妹enhägende verträge)這一觀點。该觀點不但包含了以《德國民法典》358条所划定的消费假貸合同為典范的联系關系合同,也包含了其他由于具备經濟上的一體性和究竟上的連累性的其他联系關系合同类型,如修建设计與扶植施工合等同。

[41]有學者将其译為系列合同(拜見林复活:《合同的情势钻研》,中國社會科學院钻研生院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94页),但笔者認為彷佛称其為复合合同更能正确地表达其被法令作為单数合同看待的特质。分歧于部門學者的用法,此处复合合同并不是作為无名合同情势之一的夹杂合同。

[42]《德國民法典》第139条划定:“法令举動的一部門无效時,其全数都无效,可是若是可以認定除去该无效部門,法令举動仍可以建立的除外。”

[43]Vgl. MüKoBGB/BuscheBGB, § 139, Rn. 15.

[44]拜見[德]卡尔·拉伦茨:《法學法子論》,陈爱娥译,商務印书馆2013年版,第276页。

[45]Vgl.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7.Aufl. 1997, Rn. 502 f.

[46]拜見黄薇主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令出书社2020年版,第414页。

[47]由于复数的意思暗示的連系充实表示了法令举動的“内涵联系關系性(innereZusa妹妹engehörigkeit)”,從這一點提取當事人的意思,理當認為當事人但愿举動全数无效。中川敏宏「ドイツ法における『契約結合(Vertragsverbindungen) 』問題:契約の一體性と一部無効·一部消除問題」一橋法學1巻3号(2002年)879頁参照。

[48]拜見李建華、彭诚信:《論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在处置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中的司法合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干司法诠释及其裁决的评判和反思》,载《法令科學》2012年第5期。

[49]NJW 1984,1755 ff.

[50]See Ilse Samoy and Marco B.M. Loos(eds), Linked Contracts, Intersentia, 2012, p.12.

[51]拜見迟颖:《德國消费信貸律例中的联系關系合同轨制——兼論<德國民法典>第358条》,载《比力法钻研》2006年第3期。

[52]《商品房交易司法诠释》的草拟者否認了将所有物返還哀求权作為哀求权根本的概念,可是在诠释貸款人向出賣人的哀求权時,却试圖以貸款人的有自力哀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职位地方作為論据,笔者認為這一論据值得商议。拜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交易合同胶葛案件司法诠释的理解與合用》,人民法院出书社2015年版,第320-321页。

[53]即即是以转账等结算方法完成買賣,也不影响不妥得利的建立,拜見李文军:《转账毛病受领人回绝奉還举動的定性阐發》,载《大連理工大學學报》(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3期。

[54]Vgl. NJW1984,1755 ff.

[55]拜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661号裁定书。

[56]拜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裁决书。

[57]拜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287号裁决书。

[58]拜見王文军:《〈民法典〉包管時代轨制的另外一种诠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道理為视角》,载《暨南學报(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

[59]See Directorate-General for Justice and Consumers of the European Co妹妹ission,Guidance document on the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 2014, p.53.

[60]See Christian von Bar and Eric Clive(eds),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妹妹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Full Edition, sellier, 2009, p.382.

[61] See Christian von Bar and Eric Clive(eds),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妹妹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Full Edition, sellier, 2009, p.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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