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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押房產向第三人借款,既骗卖房人也骗抵押权人,如何认定被害人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7 天前
標題: 抵押房產向第三人借款,既骗卖房人也骗抵押权人,如何认定被害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為,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以不法占据為目標,在签定、實行合同進程中,欺骗卖房人財物,数额出格庞大,其举動均组成合同欺骗罪。据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划定,以合同欺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巧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拘留收禁在案的赃款發回被害人即卖房人;责令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後,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均未提出上诉,查察構造亦未提起抗诉,裁决已產生法令效劳。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经由過程付出預支款得到别人房產後以典質方法得到第三人告貸,所得金錢其實不用于付出残剩房款而用于小我浪费,表現出其在與原房东签定衡宇交易合同之時即已具有了未来不法占据别人房產的主觀成心,在该主觀成心的安排下,二被告人接踵施行了向原房东虚構本身本人或帮忙别人采辦房產的究竟,隐瞒其终极要以原房东的房產典質套現的真實目標,在與多名房东签定并部門實行衡宇交易合同的進程中,欺骗房產,再继续實現其他不法目標。

二被告人的举動合适合同欺骗罪的组成特性,理當以合同欺骗罪论处。本案审理進程中對此定性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若何肯定此合同欺骗犯法中的被害人,對此,重要構成分歧定见,咱們认為,本案被害人仅應认定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东,由于被告人底子不是為了买房,被害人丧失的衡宇余款從一起頭就注定没法追回,而典質权人的债权由于有经房声部分挂号過的衡宇典質手续,该典質权是受法令庇护的,故其债权的實現有保障。详细来由以下:

致使本案中被告人可以或许得逞的客觀缘由之一是南京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存在必定的缺點,即以銀行貸款方法付出購房尾款的二手房交易進程中,买方在產权變動後、房款還没有彻底付出前便可得到新的骨質增生,產权证,使犯警份子有隙可乘,但最重要的缘由仍是被告人施行了虚構究竟和隐瞒原形的欺骗举動。

概况上看,原房东和典質权人都是坑骗工具,也都蒙受了经济丧失:起首,從坑骗工具角度看,被告人存在“两端骗”的举動,即先是骗了原房东,被告人并不是真實想买房;以後又骗了典質权人,被告人隐瞒了其對衡宇的处罚权是经由過程坑骗原房东得来的這一究竟。其次,從经济丧失角度看,原房东只收到衡宇首付款,余款未能收回,典質权人出借的巨额資金被被告人浪费,至案發也未能收回。但是,從被告人的举動模式及案件终极处置成果阐發,咱們认為,本案中作為合同欺骗犯法的被害人只能认定為原房东,典質权人不是被害人。

(一)犯恶行為的完成因此衡宇產权挂号過户為節點

犯恶行為完成即犯法既遂,凡是是指举動產生了举動人所寻求的、举動性子所决议的犯法成果。比方,欺骗犯法的既遂,因此犯法是不是得逞為认定尺度的,即被害人落空對財物的節制或举動人節制了財物,但在合用這一尺度時仍應按照所诈诈財物的形态被害人的占据状况等举行果断。

本案中,被告人的终极目標是用房產典質套現以知足其小我需求。為實現该目標,被告人的举動包含了两個环節:第一個环節是選擇卖房人,再想法子将卖房人的房產變化為其本身可以安排的状况;第二個环節是用其已可以安排的房產典質向别人告貸,以實現其浪费的目標。在被告人實現其终极目標的一系列举動中,有“骗”的成份,也有真正的部門。“骗”的举動集中在第一個环節,即找好傀儡人物假冒买房人,经由過程房產中介找到卖房人,伪装要买房,讓卖房人信赖确切有人想從事二手房买卖直至共同被告人完成所有的產权過户手续。

至此,该房產已現實处于被告人的節制之下,卖房人既落空了衡宇的產权又面對没法拿回残剩房款的被陵犯状况,至此被告人的欺骗犯法已既遂。在第二個环節中,被告人已現實節制的房產只是厥後续举動的东西,用房產典質告貸则是其真實意思暗示,其没有再施行“骗”的举動,签定告貸协定和典質合同、打點典質挂号手续都是在按步伐举行,典質权人出借錢款则是基于有真正的屋子并打點典質挂号手续的条件,被告人的借錢和典質权人的出借举動均是两邊真實意思暗示。若把被告人终极用房產典止痛藥膏,質套現作為犯恶行為竣事的節點,就不免會把被害人肯定為典質权人。

(二)本案典質权人不该认定為合同欺骗犯法中的被害人

本案中,因被告人没法奉還欠款,典質权人的债权也遭到了陵犯,但该種陵犯源于被告人不定期實行還款的合同义務,理當定性為民事上的违约,與刑事意义上的犯法具备本色區分。

1.本案典質权人不具有欺骗犯法中的“上當”特性。建立欺骗犯法请求被害人堕入毛病熟悉以後作出財富处罚,在讹诈举動與处罚財富之間,必需参與被害人的毛病熟悉。若是被害人不是因讹诈举動發生毛病熟悉而处罚財富,就不可立欺骗犯法。本案中,典質权人出借錢款是由于两邊在房產买卖中間打點了真正的衡宇典質担保,正因如斯,典質权人并未過量领會被告人告貸的真實目標和現實用处,被告人未来還不還錢或能不克不及還錢并不是是典質权人决议出借與否的重要缘由。据此可以认為,典質权人出借錢款其實不是基于毛病熟悉而作出的处罚,而是實在現其小我长处(收取利錢)的民事举動。

2.本案典質权人的丧失分歧于欺骗犯法中被害人的丧失。欺骗犯法中,讹诈举動使被害人处罚財富後举動人便得到財富,從而使被害人的財富遭到侵害,即被告人節制財富象征着被害人损失財富,二者根基具备同時性。本案中,被告人與典質权人之間的告貸合同是主合同,典質合同是從合同。如前所述,告貸合同是有用的,典質合同天然也有用,典質权人在收不回告貸時可以實現其典質权以保护其权力。是以,被美白皂,告人對告貸的節制其實不象征着典質权人對该告貸的丧失。相反,在房產挂号過户後,被告人即節制了原房东的房產,原房东只拿到首付款而没法再拿到残剩房款的受损状况也同時構成。是以,被告人的举動看似“两端骗”,但真正上當的只有原房东。

咕卡套裝,(三)本案典質权人获得典質权的举動属于善意获得,典質权理當遭到法令庇护

從我國物权法對善意获得轨制的划定来看,善意第三人除获得所有权的受讓人以外還包含其他善意的物权人。就典質权而言,只要典質权人在典質物上設置典質权時不存在成心侵害别人长处,出告貸項與典質物價值至關,且已打點典質挂号手续,便可认定典質权人是善意的,该典質权理當遭到法令庇护。本案中,今朝還没有证据证明典質权人與被告人以前有通同举動,典質权人取出的是與典質房產價值至關的“真金白銀”,且已打點了典質挂号手续,理當认定為善意的物权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于2011年3月结合出台的《關于打點欺骗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诠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白划定:“别人善意获得诈诈財物的,不予追缴。”可见,不管從民事相干轨制仍是刑事司法诠释斟酌,本案典質权人的善意典質举動理當遭到法令庇护。

(四)從司法处置的角度看,原房东與典質权人不该等同看待

本案审理進程中,主意将原房东和典質权人均視為被害人的定见(第三種定见)的来由之一是案件裁决见效落後行財富發回這一步伐時,對原房东和典質权人将會同等依照丧失的比例發回,两邊配合分管丧失既能表現公允性,又會削減履行压力。這類概念看似公道,但與法理划定和精力背離。

刑律例定,犯法份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理當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本案中,司法構造理當從被告人处追缴赃款發回原房东,以补充残剩房款的丧失。被告人将房產典質给别人的举動本色上至關于销赃,但因為典質权人是善意第三人,這類“销赃”又演變成受法令庇护的民事法令举動,典質权人對養胃藥,典質权的主意将阻却司法構造因追赃可能對典質权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從現實操作层面上看,涉案房產在先了债典質权人的债務後過剩的價值才能作為被告人的財富用于补充被害人丧失。是以,對付被告人可供履行的財富,典質权人的典質权實現優先于司法構造的追赃。

若将典質权人與原房东等同視為被害人,将可能呈現两種情景:一是在被告人財富足够付出的环境下,司法構造對被告人借得的資金举行追缴并發回典質权人;二是在被告人財富不足以同時付出的环境下,司法構造将依照原房东和典質权人丧失的比例發回。第一種情景致使的成果将是司法構造對民事法令举動的干與,致使担保物权形同虚設;第二種情景则缺少法令根据,依照相干司法诠释划定,按比例發回合用于诈诈財物权属及其孳息不明白的時辰。

本案中,被告人與典質权人設立典質权時持的是已過户後的新证,在那時原房东還没有報案、房產也還没有涉讼之時理當认定為权属明白,讓典質权人與原房东共担丧失是司法構造變相地陵犯典質权人长处的表現,将致使担保物权作為隶属权力性子韵损失。综上,经由過程付出預支款得到别人房產後以典質方法得到第三人告貸進程中,既有坑骗卖房人的举動,也有坑骗典質权人的举動,理當认定原房东為被害人。

《刑事审讯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9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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